法律分析: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日是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称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是此次增值税改革出台的新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积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10%,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是国家为促进经济,扶持企业发展给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一。是允许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计算出抵减额,用来抵减应纳税额。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大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您好,您问的是有关2021年加计抵减的最新政策,我能为您解答。 2021年的加计抵减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抵扣额:个人可以把收入抵扣额增加到每年1.2万元,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2. 扩大住房贷款利息抵扣范围:把住房贷款利息抵扣范围从原来的100万元扩大到200万元,以减轻个人住房贷款的负担。
3. 扩大教育费用抵扣范围:把教育费用抵扣范围从原来的4万元扩大到8万元,以减轻个人教育费用的负担。
4. 扩大租金抵扣范围:把租金抵扣范围从原来的2万元扩大到4万元,以减轻个人租金的负担。
5. 扩大医疗费用抵扣范围:把医疗费用抵扣范围从原来的2.4万元扩大到4.8万元,以减轻个人医疗费用的负担。
总之,2021年的加计抵减政策旨在减轻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教育费用、租金和医疗费用的负担,以促进个人消费和经济发展。
政策内容
1.本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新出台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2.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什么?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这里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所属期。
3.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哪些纳税人?
答: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4.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称的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是指什么?
答: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5.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不可以,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销售额比重计算
6.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实际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按照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累计销售额进行计算。
7.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销售额比重应当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政策适用问题
8.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具体是指什么?
答: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下一个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9.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举例说明如何适用该规定。
答:举例而言,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19年4月设立,2019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6月份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
10.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答: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11.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
答: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如果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则纳税人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加计抵减额计算
12.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其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提的当期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抵减应纳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6.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1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应当如何处理?
答: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18.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答: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19.假设A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于2019年4月新设立,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A公司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A公司应根据2019年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如果某公司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19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答:该公司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19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0年至2021年度继续抵减的。
“我是xx行业,享不享受加计抵减?”
“加计抵减”是在《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中出现的一个税收新名词,涵盖范围广。按新税率来看,从13%到6%的都有;从行业来看,营改增的服务业中除了运输、建筑和金融外,都在加计抵减的范围内。
听到这一句,纳税人可就按捺不住了!一面想着享受优惠,一面又搞不懂。赶快来临时抱个佛脚,和我一起学习梳理下吧。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加计抵减这个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是怎么说的。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具体可参照文件《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简单来说,加计抵减是一项临时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特定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多抵扣一点进项税额。
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一般纳税人
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提供四项服务
四项服务分别是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可以是其 中一项,也可以是多项。
具体范围如下:
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 体育 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 娱乐 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3、规定期限内所涉服务的销售额占比50%
“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期是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那怎么来确定销售额呢?
1)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以2018年4月-2019年3月销售额为计算基数(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
假设甲企业成立于2018年1月,那么就用2018年4月到2019年3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除以这12个月的全部销售额,超过50%,就享受。
假设乙企业成立于2018年9月,那么就用2018年9月到2019年3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除以这7个月的全部销售额,超过50%,即享受。
2)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以设立起3个月的销售额为计算基数,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
假设丙企业2019年5月设立,那么就用2019年5月到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除以这3个月的全部销售额,超过50%,即享受。
如果丙企业8月起才有销售额,5-7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该从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也就是用8-10月的销售额来判断。
3) 以后年度,则是以上一年度销售额为计算基数。如果不符合,也就不再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了。
【提醒】
1、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12个月的概念。
2、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是可以参与计算的。
“加计抵减”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从计算公式,可以看出 加计抵减是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减的。
下面,我们用案例来区分下不同情形: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比如,甲公司2019年4月末抵减前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5万,那么5万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此处5万形成下期加计抵减额余额。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比如,乙公司2019年4月末抵减前增值税应纳税额为10万,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5万,那么5万可以从10万当中全额得到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比如,丙公司2019年4月末抵减前增值税应纳税额为4.5万,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万,那么只有4.5万能得到抵减,剩余0.5万进入下期抵减;此处4月期末0.5万形成结余,成为下期期初加计抵减额余额。
【提醒】
1、加计抵减额只能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不参与应纳税额计算。
2、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3、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案例】
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6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该纳税人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解析:
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00-10=1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10%+5=15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
加计抵减额余额=15-10=5万元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
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3=3万元
综上,看似很复杂的计算,简单来说就一句话: 一般计税可抵减,简易计税不考虑,没抵完的下期抵,进项转出同步转。
申请时间:(每年)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案例】
A企业设立于2018年1月,2018年2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8年4月-2019年3月销售额共5000万元,其中销售货物销售额2000万元,提供餐饮服务销售额2500万元,出租不动产销售额500万元,其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2500+500)占全部销售额比重为60%,超过50%,属于符合条件的加计抵减纳税人。
到这里,你一定对加计抵减政策了如指掌了吧!
最后给点TIPS:加计抵减政策只有3年,过时不候。所以在这期间,你如果要享受政策利好,就要控制好四项服务的销售额比例哦!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政策是指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概 述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既有阶段性措施,又有制度性安排;既有减免政策,又有缓缴、退税措施;既有普遍适用的减负政策,又有特定领域专项帮扶措施;既有延续性安排,又有新增部署;既有中央统一实施的政策,又有地方依法自主实施的措施,呈现出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的特点。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
具体包括:
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1. 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2.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3.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4.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5.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6.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7.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8. 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9. 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10.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11.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12.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13. 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二、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
14.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15.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16. 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7.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18.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19.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20. 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21.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22. 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23.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24.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25. 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26. 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政策
27.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28.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29.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0.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2. 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3.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