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据“贵州发布”,为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需求,提振贵阳贵安房地产市场信心,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8月29日,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阳贵安住房公积金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在支持缴存公积金职工合理购房需求方面,《通知》提出,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家庭(本人及配偶)已经结清全部个人住房贷款或仅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按首套房贷款确定首付款比例,最低不低于20%。
缴存职工家庭有一笔(含)以上已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同时,取消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须间隔12个月以上的限制。
按照规定,缴存职工家庭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两笔(含)以上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支持公积金“又提又贷”方面,对同一套住房,职工可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追加首付后,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支持公积金个人补息贷款方面,新增个人补息贷款规模20亿元,并根据需求适度增加补息贷款规模。
支持公积金异地购房贷款方面,取消省内其他市(州)缴存职工在贵阳贵安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户籍地限制。
9月9日晚间,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告《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政策的通知》。
缴存职工家庭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缴存职工家庭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由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中可贷年限最长的一方计算调整为按照主贷人可贷年限进行计算。
今年6月1日起,贵阳还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50万元调整为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含铁路沿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职工缴存家庭50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60万元。
此前,职工家庭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在结清满一年(含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家庭,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含),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5%,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中可贷年限最长的一方计算。
此次调整,取消了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限制;降低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了商品房(期房、现房)与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标准。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贵阳此次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释放了相对宽松的导向,有助于部分购房者通过公积金继续购房,进而降低购房成本;也使得部分新房项目的销售速度加快,利好今年金九银十项目的促销。此外,这有利于增加二手房认购的活跃度,反过来也使得部分房主顺利转让二手房,进而有能力去换购一手房,即改善型的购房需求可以积极释放出来。
法律分析:可以根据个人需求选择是否提取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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