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森林药房加盟条件有:
1、加盟客户需自备包括加盟费、品牌保证金及管理费在内的全部资金。
2、加盟投资规模不得低于37平米。
3、商铺要求:拥有产权明晰﹑位置适合﹑37平米以上的当街店面、使用面积3年以上租期的商业旺铺作为主要经营场所。商铺要求在周围50米内不能有任何遮挡物,比如围墙,电线杆,广告牌和过大遮眼的树木等等。
4、为加盟店配置必备的硬件设施时,必须按公司标准进行完善。
5、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需要按照总部要求,服从总部管理,配合总部的市场运作。
7、加盟商需要拥有一定能承担投资风险的能力以及风险抗压的精神。
8、熟悉当地消费特点在当地有良好的声誉和社会活动能力,愿意接受总部的培训和管理。
9、要与公司保持良好的有效沟通和团队合作。须按照公司的要求及时反馈市场信息,并配合总部进行相关调查与推广工作。
大森林药店加盟流程:
1、了解公司项目加盟体系。
2、有意向加盟的加盟方首先要去想加盟的项目总部进行相关合作事宜的详细咨询。
3、公司AD支援部人员将与您洽谈一下事宜,明确加盟意向。
4、加盟申请表填写、提交、审核。
5、申请人与总公司签订加盟协议书,交纳加盟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老百姓大药房是好,可是不是那么容易加的,要有一定实力的。一定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水平和药店情况进行考虑,一般加盟规模较小,数量较多的连锁店是最佳选择,建议像怡康连锁就是比较适合大多数人开设的。
开个药店,需要10万左右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5、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2、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3、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第五十三条
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发表评论